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24〕759 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 6 月 23 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