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24)399 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施工场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