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二中民终字第 1567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8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玲,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安潮,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工业小区 1 区 72 号
法定代表人刘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宇,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2024 年 10 月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4)平民初字第 0285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李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海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 2024 年,四海公司与东昌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由东昌公司承包经营四海公司在烟台的分公司即“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分公司)
协议签订后,东昌公司开始独立承包经营烟台分公司,直到 2024 年 6 月,四海公司与东昌公司终止了承包合同关系
经清算,东昌公司在承包期间给四海公司造成 2 913 795
85 元的债务,其中包括承包费用 254 101
53 元,四海公司代替东昌公司清偿的债务为 2 341 160
13元,已实际发生但还未清偿的债务为 318 534
四海公司多次要求东昌公司清理其在承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东昌公司均予以拒绝
故四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东昌公司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