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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用地如何进行土地登记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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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区分情形、分阶段进行土地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村委会仍在使用的地上部分因征收补偿未足额到位,属于《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予登记”范畴,应当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后方可对地上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相应登记。因此从目前来看,较适宜的处理方式是对甲企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程产权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若地上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在按现行征收补偿标准依法足额补偿到位且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再予以相应登记。具体处理方式如下:首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 号)的规定,人防工程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的独立开发的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的国有土地空间,可以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地下),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标高,以及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同时对上述单建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等地面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其次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 国土[籍]字第 73 号 )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其他原因仍由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因此,本案中由市政府划拨涉及的地上部分土地使用权为国有所有。同时根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常常运用的“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在实体法上宜适用 1986 年 6 月 25 日公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86 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即“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因此甲企业可以当时合法取得的批准征收、划拨等相关文件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而在程序上则宜适用 2024 年 2 月 1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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