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 年 12 月 28 日交通部第 9 号令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的管理,法律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纳国际招标
第三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棗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执法标可采纳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七条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代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 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