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修缮和装饰装修、外部设施的设置、档案查询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使用、定期查勘、及时修缮、有利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法律规范标准,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章 修缮和装饰装修 第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缮,保障历史风貌建筑使用安全和原有风貌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根据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计划的要求,做好整修工作
第七条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体性、耐久性和使用安全,并符合历史风貌建筑有关技术法律规范、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要求
第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使用人在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前,应当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