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411-2024)》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GB50411-2024(以下简称为《法律规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法律规范》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提供了统一技术要求,对强化建筑节能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通过在部分工程中贯彻执行《法律规范》的情况,目前阶段在我市要完全按《法律规范》的规定实施确实还存在一些难度,因此迫切需要就某些问题如何解决作出一些规定。为此,现就《法律规范》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部分意见,供大家执行时参考。一、严格控制材料与设备进场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必须按《法律规范》规定进行报验和验收。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对设计未提出要求或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按何标准验收。除了对产品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确认,形成验收记录外,重点应控制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文件进行核查。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证明文件。此外根据我省规定,进入现场节能产品、材料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节能产品认定材料及当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登记意见书。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按《法律规范》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要求核对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2、应核查出具报告单位的检测资质(资格)情况,文件的日期、签字、印章等情况,以推断文件的有效性。3、应按《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逐一核查,应核查内容是否齐全、数据的合理性、结论是否明确和正确。当采纳复印件时,应加盖证明其真实性的相关单位印章和经手人员签字,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有条件或有必要时可核对原件。二、材料与设备的复验:对于建筑节能效果影响较大的部分材料和设备应按《法律规范》规定实施抽样复验,以验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其复验数量、频率和参数在法律规范中已都有规定。但是,由于目前我市对节能材料和设备的项目检测能力不足,许多项目一时无法检测,而去外地检测则必定会增加难度,因此在目前阶段可区别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