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24]9 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各评审机构: 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省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24〕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法律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进展,开工建设了能源、交通、水利等一大批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但由于一些建设项目未履行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的调查,或者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保障经济社会进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各地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核工作。 二、明确审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要求 (一)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按浙土资发〔2024〕142 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编写《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当地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厅出具证明材料。 (二)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编写《调查报告》,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局出具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 1)。 (三)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提请工程所涉及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再报市或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出具证明材料。 (四)办理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证明,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要求出具证明的正式申请文件;2、浙江省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表;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4、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地质部分);5、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加速办理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核工作 (一)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圈内)的建设用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