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品文档1 【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对材料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品种分别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散热器、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地砖)、建筑石材。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线电缆及开关)、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防盗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库、擦窗机。市建委对上述品种进行调整时,须及时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 )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 (三 )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鼓舞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条 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