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4]99 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00 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法律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 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 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在变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建设方案告知相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附表)。 (二)建设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 (三)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建设方案还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