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发布时间:2024-09-06 实施时间:2024-11-01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条 市进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