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南京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413 【实施日期】 19950413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法律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工程项目外,必须根据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机构和标底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 (五)审查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章名】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