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广西天河建设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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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兴民一初字第 43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兴民一初字第 432 号原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锦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庆先,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天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其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河建设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庆先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广西天河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24 年 11 月 12 日,被告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包施工位于南宁市济南西路的沥青路面扩建工程,合同工期从 2024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实际工期按双方的约定为准,沥青路面合同单价为 87 元/㎡,总厚度不超过 11㎝,其中:上面层为细粒式沥青砼,厚度 4㎝,价格为 36 元/㎡;第二层为粗粒式沥青砼,厚度为 7㎝,价格为 48 元/㎡;底面层为乳化沥青封油层,价格为 3 元/㎡,如施工现场需要找补,则被告必须按 380 元/T(中粒式沥青混凝土)计付给原告,具体数量,双方现场签证认可;工程量约为 0
67 万㎡,工程合同总价共计约 60 万元,结算总价以施工完成后双方现场计量面积乘以相应包干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