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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建设领域内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技术目录》《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 26 号令)、《南宁市关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南宁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含浅层地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保障建筑结构和产品使用安全,提高群众居住生活的舒适程度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要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达到规模化、一体化应用
第四条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技术应用指导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实施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各县、城区、开发区建设局根据分级管理权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限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应进行监督管理、推广实施等工作
进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第二章 适合我市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及技术第五条 根据《南宁市太阳能和浅层地能资源调查和利用评估报告》,适宜南宁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