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6 年 5 月 30 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 年 3 月 29 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2004 年 6 月 4 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进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 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别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