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责 任 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副处长、处长、省文博专家组成员、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别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独立开展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资质;(三)具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在施工范围内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有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
四、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二)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三)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四)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五)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五、受理承办人 A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