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 7、《XX 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琼国资[2004]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促进产权流动,维护国家所有者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省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XX 省省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划转、产权转让、担保及改变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方式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 第三条国有资产产权划转,为省本级国有资产的内部无偿处置行为。产权划转包括国有企业之间的授权经营、兼并、合并、联合以及实物资产作价注资等方式。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划转,为国有资产有偿处置行为,包括跨权属(所有制或分级管理权)和省级国有资产内部的有偿处置。其方式有出售、兼并、并购、合资、股份合作以及实物资产折价入股等。可以采用拍卖或协议(含多家竞价)等形式转让。 第五条以国有资产作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的担保行为。 第六条改变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方式行为,包括委托运营和国有民营(如租赁、承包)等方式。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第七条需处置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企业或其出资人或资产受让方向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资办”)提出申请,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省国资办对其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受理意见报请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主任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决定。省国资办依据省国资委主任或被授权的副主任的批示下达是否同意处置资产的批复。 第八条股份制企业中省本级国有股权变动,其个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或非上市公司发起人股权的划转或转让,由出资人按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在取得同意处置的批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涉及非上市公司其他股权的划转或转让,校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省国资委以确定处置的国有资产,无须提出申请,直接进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条以下资产处置行为无须报省国资委审批,授权相关部门(单位)直接办理,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己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被授权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不超过 1000万元的内部划转可由被授权企业自行审核批复。 (二)不超过 100 万元评估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部分产权转让,由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三)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担保行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