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 stcw78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现予颁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直属海事局积极做好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认可和报备工作; 二、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签发健康证书; 三、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及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 第四条海船船员在申请船员注册、船员证书及在海船上服务时,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工作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认可的从业医生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权机关名称; (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2 年,若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 18 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1 年
第七条海船船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申请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第八条申请海船船员健康证书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 16 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