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XX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建管[2009]37 号) 2009-03-16 下午 16:03:09 总点击数:758 本月点击数:758 本周点击数: 758 今日点击数:1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以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深化工程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动我省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和省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 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3 号,以下简称《招标范围规定》),下列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各市、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招标范围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作调整,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将调整后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深化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体制的改革创新,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权钱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国家融资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以国有土地、矿产权、国有资产、市政配套等参与投资投入的公共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