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XX 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 XX 省公安厅 XX 省民政厅 XX 省司法厅 XX省卫生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联合发布 XX 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XX 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第七条医患双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患方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参 1 与和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严格监督和管理,健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努力实现把矛盾解决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等工作规章,建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