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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 XX 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XX 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1998 年 12 月 18 日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运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接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设立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 (三)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院)长或行政负责人: (四)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除高等学历教育机构外,其他教育机构的分类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申办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二)举办者及拟任校(院)长或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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