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自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出租方同意将 型辆,车牌号: 出租给承租方自驾使用,承租方同意从 至 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每辆租金为人民币 元 / 月
(大写: )
二、出租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1
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有效证件
应对车辆拥有所有权,不应在租赁期内出卖该租赁车辆或在该车辆上为第三方设置担保
提供车辆的基本保养、年检、车船使用税,承担 50 公里范围内车辆抛锚急救;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引起的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人为操作造成机油烧干、水箱漏水、发动机进水、轮胎及车身人为刻意损坏等类似情况)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的第三者责任及交通事故在保险索赔范围以外的或其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出租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如因租赁车辆维修、理赔、定期保养等原因,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逾期一天以上,出租方应及时提供相似车型、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备用车辆供承租方使用而不另行收取额外租金或费用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并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款项包括押金不予退还,并追偿承租方应付的费用以及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租金三十日以上(含本数)的
(2)承租方将所租用车辆转借、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等非法处分行为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3)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营利性营运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4)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不符国家规定的驾驶资质的其他情形的
(5)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或其证照被第三方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