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油田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中油监(20XX)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XX)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玉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设备和质量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外聘劳务用工和再就业人员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对事故、环境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其中: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一般环境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监察处和人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一般事故b级、c级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责任单位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处和人事处审批后执行,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油监(20XX)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执行
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奖金待遇按照玉油司(2006)9号《玉门油田分公司劳动工资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环境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1页共20页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环境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环境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