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辣椒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辣椒,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辣椒):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农业技术部门规定和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与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辣椒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辣椒的死亡、绝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因使用劣质种子、化肥、农药造成保险辣椒植株死亡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辣椒; (三)保险辣椒成熟后,割倒晾、晒干期间发生的损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六条 保险辣椒的每亩保险金额为300 元至500 元,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规定保险金额范围内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每亩投入物化成本的7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七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辣椒育苗成活苗齐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