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0-06-21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辽宁省交通厅 辽交质监发[2009]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明确工程材料销售、使用管理责任,规范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等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工程材料)包括: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交通产品和结构构件等与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密切相关的材料、产品。 第三条 凡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提供或管理工程材料的销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收集发布。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所属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收集发布。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严格工程材料市场准入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质量欺诈行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第六条 各级质监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工程材料加强质量抽检,适时向社会发布质量信息。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材料质量监管。 (一)制定工程材料质量相关政策、管理办法。 (二)建立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工作责任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有关销售、购买、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等违规事件。 (四)负责或参与由于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引发的质量及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质量优良的工程材料要加强宣传,对质量较差的要加大监管力度。 第八条 质监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执法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材料质量负监督责任。 (一)制定工程材料质量监督实施措施和质量监督抽检制度,编制质量监督规划和年度监督抽样检验计划。 (二)依法组织或委托相关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适时发布抽检结果;配合各级交通主管部分组织的工程材料监督抽检,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三)建立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