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现有或者拟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的企业; - 2 -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有储存设施的化工、医药企业; (四)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