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辽公通[2009]7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 (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查后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