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 (2 0 0 4 年5 月2 9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 0 0 4 年5月2 9 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 5 号公布 自2 0 0 4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受理消费者申诉,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其中内容重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五条 消费者组织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关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规范时,不得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