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地管理实施意见为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规范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级发展预留地村级发展预留地包括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除外)对县内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后,提供给被征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无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之用
二、适用范围县城规划区46平方公里内适用本实施办法
中潮镇、高屯镇、工业园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村级发展预留地条件因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实施土地征收的,可安排一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
其中: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留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县XX县区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10亩);村民住宅预留地只针对无宅基地村民,原征收土地或拆迁过程中已进行安置的不纳入预留地统筹安排范围
预留地面积根据县城规划区内各村实际无宅基地农户数,按人均30㎡预留(不含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落实具体地点,并按新农村建设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建设
四、村级发展预留地规划许可第1页共3页村级发展预留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一)村级发展预留地选址应当在征收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