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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地管理实施意见为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规范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村级发展预留地村级发展预留地包括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除外)对县内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后,提供给被征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无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之用。二、适用范围县城规划区46平方公里内适用本实施办法。中潮镇、高屯镇、工业园区参照本意见执行。三、村级发展预留地条件因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实施土地征收的,可安排一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其中: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留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县XX县区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10亩);村民住宅预留地只针对无宅基地村民,原征收土地或拆迁过程中已进行安置的不纳入预留地统筹安排范围。预留地面积根据县城规划区内各村实际无宅基地农户数,按人均30㎡预留(不含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落实具体地点,并按新农村建设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建设。四、村级发展预留地规划许可第1页共3页村级发展预留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一)村级发展预留地选址应当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落实。(二)村级发展预留地本着聚零为整、相对集中、服从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进行布局和建设。(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指标只核拨给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一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辖区范围内预留。确因项目建设规划需要,本村无剩余或足够预留地的,可协调其它村给予预留。(五)严禁倒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严禁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村民住宅预留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其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由县规划部门按新农村建设标准统一委托设计,经县城规委专家评审,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六)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住宅预留的土地必须保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满足于城市建设发展的用地量及规模,方能予以考虑,否则,政府有权收回预留的土地指标。通过预留的村级发展和村民住宅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应办理征收手续,按规定以协议方式供给,依据土地征收的规模、进度和时序,对村级发展预留地进行供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六、村级发展预留地开发(一)村集体可以自主开发、建设、经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或以土地使用权通过招商投资建设所形成的资产采取租赁等形式与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经营,以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的土地使用、开发和收益分配等事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指导和监管。(二)严禁将村民住宅预留地用于商业开发或进行倒卖,第2页共3页切实保障无宅基地农户的权益。进一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的集约化,鼓励无宅基地农户统建联建农户公寓,发挥资源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共同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七、村级发展预留地利用(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及村民住宅预留地的利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村为单位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出具书面意见,由县国土资源部门XX县区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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