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审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预算审查监督的问题逐渐为人大、政府、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
应该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措施不断增加,政府有关部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也有所提高
但在预算审查监督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亟须我们采取卓有成效的对策
一、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规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
以下将上述法律中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择要加以介绍
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法第九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第1页共13页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预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XX县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