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制调研报告2004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正式建立了中国的预约定价制度,为重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新型关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预约定价制,也称预先定价协议(APA),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纳税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充分的磋商,预先确定受控交易所适用的标准(如方法、可比的合适调整、对未来事件的关键性假设等)共同签署的一项协议
根据其是否涉及相互协商程序,可分为单边apa和双边或多边apa
实施apa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apa程序是一个弹性的解决问题的程序,是为纳税人apa的要求提供适当和公平的解决办法,使纳税人在税收对待上处于确定状态;(2)apa必须与转让定价法规所规定的精神一致,实际上apa是对转让定价规章的事先应用;(3)apa所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可适用于以前年度,此即转回原则;(4)apa的办理过程应尽量方便纳税人
预约定价制与传统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具有明显优点
(1)降低了转移定价的不确定性
在apa中,对转移定价方式事先予以明确,达成的协议对征纳双方皆有约束力
这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较为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从而对纳税人的转移定价进行有效监控而且对纳税人来说,也减少了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他们建立正常合理的商业预期,有效地进行经营决策
(2)避免了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有利于税收收入的稳定
由各国有关税务机关共同参与协商关联企业各方的税收事宜,并就税收管辖权进行协商划分,明确各自税收权利,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保证将来一定的税收收入,有利于各国税收收入的稳定化
(3)有助于减少税企纠纷
预约定价协议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一旦达成对税企双方皆有约束力,只要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