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制调研报告2004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正式建立了中国的预约定价制度,为重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新型关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预约定价制,也称预先定价协议(APA),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纳税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充分的磋商,预先确定受控交易所适用的标准(如方法、可比的合适调整、对未来事件的关键性假设等)共同签署的一项协议。根据其是否涉及相互协商程序,可分为单边apa和双边或多边apa。实施apa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apa程序是一个弹性的解决问题的程序,是为纳税人apa的要求提供适当和公平的解决办法,使纳税人在税收对待上处于确定状态;(2)apa必须与转让定价法规所规定的精神一致,实际上apa是对转让定价规章的事先应用;(3)apa所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可适用于以前年度,此即转回原则;(4)apa的办理过程应尽量方便纳税人。预约定价制与传统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具有明显优点。(1)降低了转移定价的不确定性。在apa中,对转移定价方式事先予以明确,达成的协议对征纳双方皆有约束力。这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较为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从而对纳税人的转移定价进行有效监控而且对纳税人来说,也减少了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他们建立正常合理的商业预期,有效地进行经营决策。(2)避免了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有利于税收收入的稳定。由各国有关税务机关共同参与协商关联企业各方的税收事宜,并就税收管辖权进行协商划分,明确各自税收权利,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保证将来一定的税收收入,有利于各国税收收入的稳定化。(3)有助于减少税企纠纷。预约定价协议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一旦达成对税企双方皆有约束力,只要双方都遵守约定,就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第1页共7页从国际上看预约定价制是当前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新方法,美国自1991年率先推出,至1999年已推行了231个案例,其中1995年就成功做了55个案例,可见推广的速度在加快。随后,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和英国也先后开始实行。在亚太地区,新西兰和韩国自1997年起实行。预约定价的实施在我国起步较晚。1998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48条规定,“为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移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转移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与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这是我国第一次引入预约定价安排的概念。2002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也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但上述规定并没有就哪些范围可以申请预约定价、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可以预约的年限等实施细则做出规定。随着外资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关联交易逐渐增多,国家税务总局不断被纳税人要求其统一有关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程序。正是回应这些呼声,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9月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实施规则”),应该说这也是中国转让定价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我们无锡国税局对预约定价的探索和实践也从未停止过,当然一开始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还是比较粗线条的且均为单边协议,2004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颁布以来,不断有企业向我们提出预约定价的申请。在具体实施预约定价操作的过程中我们觉得预约定价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给纳税人带来利益,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第2页共7页表现在:一、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存在一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