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24〕394 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24〕26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有基本建设管理职能的单位
基本建设管理职能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系统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
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章 编制和上报 第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计单位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要仔细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真实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仔细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各种材料、设备等,应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讨论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及设计概算调整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及年度基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财务账簿、报表;经财政部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