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国家机构改革引领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走向何方
前言最近,我经常接到全国各地城管执法机关领导询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没有规定城管综合执法的内容,下一步我们地方城管综合执法改革方向在哪儿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一封来自基层城管干部给我的微信:(向上滑动查看内容)王毅老师:这些天大家一直热议的基本上就是国家机构改革,新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和我们关系比较大的应该是“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这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原住建部的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全部划转到自然资源部”,随之对口的省市也应该各级机构改革中一并划转
其中我们最关心的就是违法建设查处这项职能是否一并划转呢
因为现在各地违法建设查处,基本上都是依照《城乡规划法》,而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机构改革后随着职能的划转,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就是当地的自然资源局
在《改革方案》自然资源部的主要职责当中,有这样的表述“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这里面的“监管、监督实施”是否包括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呢
因为我们担忧如果违法建设查处仍保留在所谓的“大城管”框架内,势必会出现执法主体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规授权却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赋予的执法权限),这样就形成了执法主体违法的情况
在37号文件发布后,类似这种问题在原环保领域也比较明显的存在
我们是一个五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后,将“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建成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噪音污染、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建成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