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5]建企 158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施工经营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外地施工企业,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施工企业、国务院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法人注册登记,非经本市核定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以及与本市和进津企事业单位联营、控股、参股等各种方式进津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外管站)在市建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外地进津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必须到市外站办理注册登记,接受资质审查,确定在津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方式,核发“ 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外地施工人员做工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外地施工企业办理进津登记注册手续,需持有下列证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四)进津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五)所在地金融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进津各类专业经济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及其它证件; (七)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津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方式,根据本市建筑市场需求情况,参照企业资质等级和施工业绩、管理水平、工程质量、依法经营、社会信誉等综合情况核定。其在津承包工程方式分为:总承包、施工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四类。外地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根据本市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方式承揽工程,不得超范围施工、严禁无证施工。 第六条 经核定可在津以总承包、施工承包、专业承包方式承揽施工任务的外地施工企业,持"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可以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或分包有资格进行工程分包的其他施工企业承包的部分工程。 经核定可在津以分包方式承揽施工任务的外地施工企业,持“外地施工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可向有资格进行工程分包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承包工程。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在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