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洁净,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规定实行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 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一并提供专项账户存款有效凭证,没有提供专项账户存款凭证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划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评估制度。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达标评估,达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的,开户银行凭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建筑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