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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4 年 6 月 21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法律规范; (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 (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实行的防护措施; (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实行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法律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 安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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