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栋(单项)估价市直 50 万元、县(区)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的监督管理
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省驻安及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县(区)属单位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未设独立交易中心的县(区),1000 万元以上单栋工程应进入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和进行开标会,上述规模以下的工程可在市交易中心的县(区)分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上述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人合同约定的权限开展工作
第六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