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承包单位现场施工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淮安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工程管理要求,对承包单位现场施工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1、质量管理规定1
1 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隐蔽工程除外),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其后每次罚承包人 RMB 500~5000 元
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实行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保证施工质量
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承包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则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责任的,应承担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赔偿责任
3 承包人造成相同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 元;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0-50000 元的违约金,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 2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
4 承包人确保其所采购材料的品牌、质量、性能等基本情况,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双方的约定或发包人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谎瞒所采购材料的真实情况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材料,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已经使用该类材料的,该部分工程款不予结算,且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迅速实行补救或返工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