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专业性调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谌红蕾贺志明1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摘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关键词法治思维;专业性调处机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一、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形成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礼治思维、德治思维相对应,因其充分体现法治内核,成为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最优的思维选择。我们必须推进“法治中国”、“法治湖南”建设,让法治思维成为公仆思维定势,让法治精神成为公民赖以生存的空气和阳光,并成为湖南的核心精神。二、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根据近几年来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统计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劳务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施工扰民纠纷较为突出,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是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较大。我们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与时俱进,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各第1页共17页类矛盾纠纷。(一)推行四个对接,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1基金项目:XX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XXbzz155)作者简介:谌红蕾,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保卫处处长、高级实验师;贺志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XX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研究员。一是乡镇矛盾调处中心与村级调委会、民调中心户对接。变接访为巡访、走访,重心下移,主动出击,指导基层调委会和民调中心户开展工作;二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对可以和解的诉讼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可能营造和谐氛围;三是公安与司法行政优势互补,实行矛盾纠纷警司联调;四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调解人员,努力化解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二)正确判断和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和性质,研究科学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是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和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前提。目前虽然有些矛盾纠纷的对抗性有所增强,但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没有改变,我们不能因为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有过激行为的群体事件,就认为是对抗性矛盾。我们要把解决群众困难和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分析,了解他们的不满情绪,切忌对闹事和扯皮的群众简单地冠以“刁民”或者采取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我们要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切的情感,理解和同情他们,疏导他们的不满情绪,通过讲道理和交心谈心的方法,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很多矛盾纠纷便可迎刃而解。(三)提高应对群体性事件和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借助当代各种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组织和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情况明了,信息畅通,努力把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寻求各种有利于群众情绪释放、利益表达的途第2页共17页径,降低矛盾纠纷发生的概率。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把防止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使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使各种关系都处于一种有序的互动之中。三、推动专业性调处机制向基层延伸,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全力推进平安建设的大形势下,今后XX省司法行政系统要从纵向、横向、环向着力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