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法律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报称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雨、污水厂及防洪等工程
凡从事上述工程的施工企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到应当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见附件)
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各地区可根据需要自行拟定
第二章 管 理 与 职 责第五条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施工企业负责汇合、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合、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律按本规定中的附表格式仔细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须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
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体制纳入企业的奖罚制度,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根据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