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粤建安字[2024]88 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钢井架物料提升机,下同)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施工场地,严防起重机械事故发生,根据省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倒塌事故通报的紧急通知》(粤建安字[2024]66 号文)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请仔细遵照执行
一、初次登记制度:从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首先应向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申请初次登记
经检查资料和核对设备后,受理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全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一)申请初次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1)初次登记申请表;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购销合同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除钢井架外)、产品出厂合格证; (4)安全技术档案; (5)已使用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申请初次登记时,须提供前次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维修保养证明等资料; (6)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起重机械初次登记时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
编号共 8 位,前 2 位为英文字母,后 6 位为阿拉伯数字,第 1 位字母表示起重机械类型编号,第 2位字母表示办理初次登记手续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区域编号,第 3~8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