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规范化、标准化和 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 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 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