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第五章信息的上传与发布第六章纪律与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将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轨道,界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职责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主体和责任人,促进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见附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工程
本规定所称主体,是指法人单位
所称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质量安全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的合称
第二条对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属于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全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辖区由各市、县(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未设立监督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经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市、县(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实施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检查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导和检查下级监督机构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