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施工中如何认定挂靠关系及其对外责任的处理[案情] 二 00 三年,汶龙镇政府为改善办公条件需兴建办公大楼,四月二日龙南县汶龙镇人民政府与原审被告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龙南县汶龙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四月三日,建筑公司与许福珍签订了一份栋号工程经济承包合同,建筑公司将汶龙镇办公大楼工程承包给许福珍施工,约定许福珍履行建筑公司在该工程建设中的义务,承包形式为按总造价 1%的比例定额上缴管理费,自负盈亏,自主分配以及明确了相关的承包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许福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其中许福珍将部分工程交由欧阳汝群组织施工。2024 年 8 月 11 日,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龙南县汶龙镇人民政府对政府办公大楼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总造价为 1680137.35 元。2024 年 9月 2 日包括施工单位建筑公司在内的相关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在工程款支付方面,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1 月期间许福珍以个人借款的方式分 40 余次共预借工程款约计人民币 142 万元,另汶龙镇人民政府先后分 3 次共支付了 11 万元工程款到被告建筑公司帐户,扣除相关税费后汶龙镇政府已基本付清了全部工程款。施工结束后许福珍未能及时清偿工程工资款,故原告欧阳汝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福珍是汶龙镇党政大楼的实际施工人,是该工程施工方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其必须承担该工程款的清偿责任。同时,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出借建筑资质,存在过错;其出借资质行为与原审原告工程款未得到清偿具有因果关系,建筑公司应当在许福珍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建筑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通过诉讼或其它合法途径追究许福珍的责任。据此判决由被告许福珍支付工资款给原告,龙南县建筑工程公司在许福珍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评析] ----------------------------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案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建筑公司与许福珍之间是代理关系或挂靠关系和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评议后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汶龙镇党政大楼是建筑公司以施工单位的名义与龙南县汶龙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明确了许福珍为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