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根据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