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一)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二)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施工场地的防火工作; (四)发现一般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一)检查落实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要求。(二)对建筑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三)安排监理技术人员参加并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工作。(四)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五)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六)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第八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