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印发《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13/7/03)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管[1998]42 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建筑防水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第 48 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建筑防水工程的实际情况
我局制定了《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在今后我市建筑防水工程管理工作中根据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附件: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法律规范建筑 市场行为,确保建筑防水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建建企[1997]4 号)的精神
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业绩、人员 素养、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企业信誉等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向市主管部 门申请资质等级,并按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建筑防水专项分包活 动
未经批准确认其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接建筑防水工 程业务
第五条 具有建筑防水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从总承包企 业处分包建筑防水专业工程,或者承担本企业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建筑防水工程,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建筑防水专业工程
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房屋出现渗漏,其防水工程的发包除 外
第六条 建筑防水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二、三、四级,其 资质等级标准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防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