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宣化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规范安全监督工作,加强我站安全监督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由宣化县建设局组织对本县范围内在建的或竣工的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安全进行的检查和对施工、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是否科学、法律规范、公正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第四条 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基坑支护、降水方案制定及审批情况和现场使用情况;各类脚手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方案制定和审批情况、搭设和使用情况、验收和拆除手续及程序执行情况;各类起重机械检测和验收情况;“三宝四口”防护用具情况,现场设置、配备情况;现场临时用电情况;各类施工机具设置、检测、验收和使用情况;安全警示标志、各类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资料收集、记录、整理情况,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也可采纳不定期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为保证检查工作正常化,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设立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组,县安全监督检查组由站领导带队并抽调相关的安全监督人员组成,每月检查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2 个工程。 第六条 检查方法:工程安全监督检查采纳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中发现工程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安全责任主体签发《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七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佩带执法证。被检查项目的参建各方根据检查组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资料。检查小组在检查中发现工程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安全责任主体签发整改、停工通知书,巡查组成员在相关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作为安全监督的重要资料,一并存入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检查记录中提出的安全问题整改后,责任主体应将整改结果返回到县建设局安监办,检查中发现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安全事故或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组人员在监督检查期间,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精品 word 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