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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瑕疵合同无效浅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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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瑕疵合同无效浅析内容提要:由于我国对建设工程合同签约双方有严格的资质管理,对发包方与承包方都要求相应的资质,并明确禁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主体瑕疵无效的情况较多。笔者意欲从我国法律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谈起,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主体瑕疵无效的具体情况,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依据及因主体瑕疵致合同无效的处理,最后提出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瑕疵致合同无效的根本途径,认为我国应当放宽直至取消资质管理。 合同无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违反了这些基本原则,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3)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建筑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概莫能外,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比如说,同所有的合同一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筑工程合同也会导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除了按一般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来认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外,应根据建筑施工合同的特点来考虑这类合同的特别性,根据建筑施工工程的具体的情况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体有瑕疵致合同无效的有关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瑕疵合同无效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法律不仅规定严格的资质要求,而且还有一些限制性的、禁止性的规定,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具备资质要求,或者违反了这些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发包方主体瑕疵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对发包人而言,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但并非具备了进行一般民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就可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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