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问题的探讨赵文威(江门市新会区江大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会 529100)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建筑业广泛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对其基本性质在民法理论中尚缺少相应的深化讨论
笔者根据工程实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相交问题
1 索赔时效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
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
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 28 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外在 FIDIC 条款中出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了生之后 28 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并同时规定“假如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由工程师核实估价”
2 有关索赔时效的实例在实际工程的一些具体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的合同 ,对于索赔时效有更具体的规定,如××广场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额外索赔”的条规定“总承包人的索赔必须在引起要求的事件发生后 1 个月内建筑师提出,并在事件发生后 2 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申请,而承包人则应被视为放弃此等要求赔偿之权利”;另外××花园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就“总承包方的索偿”规定“在引致有索偿的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总承包方